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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修改〈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4月3日批准,现将该决定和修正的法规文本予以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的决定
(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10日公布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对1995年3月3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对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及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尚需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原校安排复学,不得歧视。”
  二、第十一条“禁止各种职务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介绍职业”调整为第二款。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按每招一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使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在家帮工、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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