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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参保人员慢性病鉴定工作,于每年4月份、9月份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组成医疗技术专家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申请鉴定慢性病的人员,须经医疗专家签署意见,由鉴定小组确认。用人单位凭职工慢性病认定通知书,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慢性病登记手续,享受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对慢性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慢性病鉴定小组申请复查。
  第四条 参保人员慢性病鉴定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按冀价行费字[1997] 第88号和冀劳[1997] 7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规定执行。每人按80元收取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条 慢性病认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基础性工作,参保人员须据实申请,不得弄虚作假;用人单位应严格初审程序,认真把关,情况不实不得申报;慢性病鉴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核实鉴定。对在慢性病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者,取消其申报资格或鉴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被鉴定为慢性病的人员,可凭医疗保险病历本、IC卡到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有关规定就医或购药。
  第七条 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相关门诊医疗费,从用人单位申报月份起报销。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1000元以下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起付段),由本人自负;超过1000元的部分,实行限额报销的办法,限额以内部分按规定据实报销,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负,限额标准分别
  为: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元;
  (二)糖尿病1000元;
  (三)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元;
  (四)慢性心力衰竭800元;
  (五)脑血管病600元;
  (六)心肌梗塞600元;
  (七)高血压病500元;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500元。
  参保人员当年应享受医疗保险慢性病待遇时间不足12个月的,根据本人慢性病的认定时间确定当年的起付标准及限额标准。
  用人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将《石家庄市医疗保险职工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病历记录、处方、医疗保险医疗费收据等一并报送市医保中心,经审核后,于3月底前将应报销的医疗费用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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