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劳社[2003]86号)
市区各参保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附
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的
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损害合并症之一);
(三)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
(四)慢性心力衰竭(Ⅱ度及其以上);
(五)脑血管病后遗症(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
(六)心肌梗塞(既往有心梗病史的陈旧性心肌梗塞或既往无心梗病史但经检查证实冠状动脉主干或分支完全闭塞);
(七)高血压病(三期);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
第三条 慢性病病种的认定:
(一)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凭以往病历资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慢性病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要求认定慢性病的申请应组织初审,并征求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符合条件的,填写《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表样附后),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于每年 3月25日和 8月2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