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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九、在厅党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处室组成考核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分为经常性考核和专门考核。经常性考核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专门考核由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有重点地进行。

  十、在年度总结、工作报告、述职报告、民主生活会中,应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十一、考核结果,是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执行情况好的,应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考核结果适时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十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审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在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的前提下,追究主要领导者和提议者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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