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分管处室、单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不回避,不袒护,积极支持职能部门对案件的查处。
4、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5、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廉洁从政。
(四)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按照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认真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
2、每年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对照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职工的违法违纪现象,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五)纪检组、监察室的责任:
1、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和厅党组的部署,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风廉政条规制度建设,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3、对全省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省民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六)各有关职能处室的责任:
厅机关党委要认真研究抓好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指导各支部和直属单位党委开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提出阶段性党员教育计划,积极配合案件检查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人事教育处在考核干部时,必须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紧密挂钩,在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中应有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要将干部廉政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机关处级干部和厅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积极参与、配合案件查处工作。厅办公室、计财处对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坚持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党组负责对厅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