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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民组字〔1999〕28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结合本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厅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和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三、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民政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抓好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我省民政工作健康发展。

  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机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协调,处室与直属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五、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的原则:一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是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五是依靠群众,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六、责任范围:厅党组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成员、副厅长(含助理巡视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处室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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