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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不符合民政事业费专款专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2.发放名册经核对与本人所持证件不符;

  3.发放名册和支取凭证有涂改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4.支取凭证无领款人印章;

  5.支取凭证所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

  6.支取款额超过银行存款数额;

  7.补助、救济的数额超过规定审批权限。

  四、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应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会计人员,统一管理民政事业费财会工作,并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各级民政部门都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财务工作,要把民政财务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讨论,切实把民政事业费管好用好。

  (二)各级民政部门财务人员要执行《会计法》和履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赋予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通过财会工作,正确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管好用好民政事业费,提高使用效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费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各级民政部门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上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支付,并向领导或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否则,应负连带责任。对坚持原则、反映情况的财会人员,任何人都不准进行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如有发现,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四)地、市民政部门,对所属县(市)民政部门,每年要召开一、二次财务工作会议;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召开经费互审会议,以便加强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交流总结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各地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及经费互审的总结,应报送省民政厅。

  (五)各级民政部门的财会人员和区、乡、镇民政助理员,一般不要过多调动。如确需调动,必须将经手的帐目和款项造具清册,连同簿据办理移交后,经监交人员(区、乡、镇应经县市民政部门监交)和继任人员查核无误后方准离职。如发现帐目不清或者情节可疑,必须认真查究处理。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六)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各项财务工作应该加强联系和紧密配合。民政部门有关经费问题,应经常与财政部门联系协商研究解决;财政部门应主动帮助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监督各项事业费的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同级党政领导机关和省财政厅、民政厅。财政部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追加民政事业费专项拨款指标时,应及时通知民政部门,以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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