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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自然灾害救济款的发放,要克服平均分配和单纯救济倾向,应重点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切实保障五保户、严重困难户和特殊困难户的基本生活。在此前提下,应立足于扶持困难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实行有借有还、自力更生解决度荒困难,一律不得用于非灾地区(安徽省自然灾害救济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另订)。

  (五)凡属于直接发给优抚、救济对象和离、退休人员个人的各项抚恤、救济款和离、退休费,民政部门应通过农业银行将款汇到区、乡、镇,由区、乡、镇民政助理员根据发放款项分别填写发放花名册和填发领款三联单交直接受款人凭证到基层农业银行或信用社领取。民政局和区、乡、镇均不得向优抚、救济对象和离、退休人员直接发放。救灾、救济和优抚对象补助款,凡用实物发放的,物资销售、供应部门凭区、乡、镇民政助理员开列受物人(户)领取物资的凭证向受物人(户)所在区、乡、镇的基层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在民政事业费存款户中,统一办理结算。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县(市)级民政部门统一购买后发放的物资,县农业银行应监督拨付。

  (六)凡不属于直接发给优抚、救济对象和退休人员个人的民政事业费,民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以及来访接待、残废补助等支出中必须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给个人的部分,应根据国家和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标准,在批准的用款计划内,由农业银行或信用社监督拨付。

  (七)根据《办法》“预算管理”第六条关于乡(镇)使用的民政事业费“实行定期凭据报销,不报销,不拨款”的规定,区、乡、镇民政助理员应建立“民政事业费专用帐”和“救济物资收支帐”,开支的款项应按季(或月)编报民政事业费支出报表(由各县或地、市根据需要印制)一式两份,并附原始单据、花名册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查。县(市)民政部门应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手续的单据和经费开支应予剔除,核销后,签发审核意见书与报表一份批回区、乡、镇,一份用作冲减拨款。要坚决杜绝以领代报或只领不报,坚持前期不送审、后期不拨款的制度。对于不按时送审的单位,县(市)民政部门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因此而发生问题时,由不送审的单位负责。已建乡(镇)财政并将支出包干到乡的如何领报由县确定。

  (八)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在监督拨付发现有下列情况时,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上级行反映。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大力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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