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政事业费,在各级党政统一领导下,统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并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民政事业费,应按照核定的预算项目开支,如因工作需要,除自然灾害救济费只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有困难的灾民救济外,其余各款之间在保证固定性等开支的前提下,可以互相调剂使用。
(六)县级以下使用的民政事业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商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将指标一次下达乡、镇财政所。已建立乡财政并对乡(镇)实行分级管理的预算可一年一定,也可一定多年,由乡(镇)包干使用。救灾款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另下指标,由财政部门单独拨款。区、乡、镇的民政助理员,必须按县下达的民政事业费支出指标和使用计划办事,专款专用,不得改变项目,转移挪用,坚决保证民政事业计划的顺利完成。民政事业费年终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列入下年度预算,但不抵顶预算指标。
(七)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规定的表式和时间逐级汇总报送年度事业费汇总报表,并抄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必须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并附执行情况简要说明。
三、发放方法和报销手续
(一)发放补助、救济费和救灾款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实行群众评议、张榜公布与领导掌握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发放前深入调查,确定对象时认真审查,发放后要有重点的检查,对未经群众评议的,不得批准发放;不张榜公布,未落实到户的,不准报销。
(二)定期定量补助、救济费的发放,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委员会提名,群众评议、张榜公布,区、乡、镇审查后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证,定期到信用社领款。区、乡镇民政助理员根据补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每年要进行一次调整。补助、救济对象迁出或死亡后要及时停发补助、救济费,注销并收回证件,同时上报县(市)民政部门。
(三)临时补助、救济费的发放,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区、乡、镇批准后,到信用社领款,信用社不得将发给个人(户)的补助、救济费扣还贷款。批款权限:款额在五十元以下的由区、乡、镇审批;超过五十元以上的,由区、乡、镇审查,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批准后仍由区、乡、镇办理发放手续。在审批中,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和主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的制度,严禁营私舞弊、优亲厚友和个人乱批条子。村干部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济时,必须与群众一起参加评议,不许单独划出一批款,作为特殊救济。不论发放实物还是现金,都必须通过物资部门和基层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办理,区、乡、镇民政助理员不得经手或存放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