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0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修订)[失效]


  (六)投(议)标项目

  申请对象:中小企业

  1、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应用“境外投(议)标”表;

  (4)境外投(议)标项目必须是在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2)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的原件。

  (3)投(议)标协议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成套设备、大型单机、对外工程、大宗商品采购)。

  (4)标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项目设计方案文本。

  (6)考察及调研报告。

  (7)出国人员的机票,护照、签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支持内容和金额:

  (1)标书购置费,支持比例70%,上限为20000元;

  (2)项目初步设计费,支持比例70%,上限为20000元;

  (3)考察及调研费,同一项目支持一次两人境外往返经济舱机票金额的70%。

  六、注意事项

  1、从2004年起,我市符合申请使用开拓资金的每个中小企业终身享受开拓资金的支持累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组织单位每年享受开拓资金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的实施必须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

  2、设有上限金额的项目,最高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上限。

  3、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或利用、制造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企业或组织单位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开拓资金。

  4、企业必须直接通过银行转帐支付项目费用,凡是关联公司支付和现金支付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5、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http://www.szbti.gov.cn/backtop/laws/input.php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在申报资金拨付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一的要求装订成册,否则不予受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