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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0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修订)[失效]


  (4)提供制作网站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经营此项业务的公司或中介机构不能进行。

  (5)凡在以往年度已获得支持的网站建设项目(包括改版和升级),不予重复支持。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网站制作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内容必须是外文或中外文对照;

  (3)如实填写并提交〔网页设计制作〕、〔程序开发〕、〔其他费用〕三份表格(表格可在网上下载);

  (4)网站应具备如下基本内容:(1)本企业情况介绍;(2)本企业内设机构介绍,包括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3)本企业主营进出口商品的文字和图片介绍,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性能、包装、生产厂址(包括联营、合作投资厂),凡不具备以上内容的网站不予支持。

  (5)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3、支持内容、比例和金额

  (1)支持内容:网站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当年)

  (2)支持比例:为50%;

  (3)最高限额:30000元人民币。

  项目四:境外媒体广告(杂志、报刊、网络)

  申请对象:中小企业

  1、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应用“产品广告或商标注册”表;

  (4)境外媒体广告制作必须由境外媒体广告公司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分支机构、被正式授权的代理机构进行(提供授权书),其它任何中介机构不得进行;

  (5)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境外广告(影视和路牌、灯箱广告不予支持)。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要的外文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2)杂志、报刊实物、网址、广告页面(内容应与本企业经营产品相符,主要的外文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3)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或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3、支持比例和金额

  (1)支持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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