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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0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22日)废止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0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贸工计字[2004]65号)


  根据国家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对该项资金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200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申请开拓资金的资格

  (一)申请开拓资金的企业资格

  1、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有、集体、民营等企业)。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企业。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的企业。

  (二)申请开拓资金的团体项目组织单位资格

  1、在深圳市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经营范围的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3、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条件;

  4、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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