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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2)会务费包括场地租金、茶水费、培训老师差旅食宿费、培训老师讲课费 。会务费用不包括参会企业交通食宿费用;

  (3)培训、研讨会仅限于深圳市注册的中小企业(参会企业中属中小企业的比例应超过70%)参加,全国性的培训、研讨项目不能享受我市开拓资金资助;

  (4)项目组织单位不得收取企业参加培训、研讨会务费,如属收费项目不予资助;

  (5)严格控制并只支持与中小企业业务密切相关的培训班 。
  第十八条 投(议)标项目

  1、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的原件。境外投(议)标项目必须是在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

  (2) 投(议)标协议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成套设备、大型单机、对外工程、大宗商品采购)。

  (3) 标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 项目设计方案文本。

  (5)初步考察及调研报告。

  (6)出国人员的机票,护照、签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提供支票存根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银行对帐单 。

  2、支持内容和金额:

  (1)标书购置费,支持比例70%,上限为人民币20000元;

  (2)项目初步设计费,支持比例70%,上限为人民币20000元;

  (3)考察及调研费,同一项目支持一次两人境外考察的往返经济舱机票金额的70%。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市财政局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市贸工局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报给税务、银行和市企业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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