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凡经过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开拓资金计划,各企业(团体)必须在实施项目完毕一个月内申请拨付,逾期申报不予受理。申请程序:申报项目必须在开拓资金管理系统填写相应表格,并打印一式两份报承办单位受理,由承办单位初审后,报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各有关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在申报资金拨付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递交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境外展览项目申请拨付要求:
申请对象: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1、中小企业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凡参加外地组团单位赴境外参展的企业要提供该组团单位出国参展的批准件、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必须有明确的展位面积和金额等内容)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未领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贴的证明”;
(3)自行赴境外参展的企业需提供参展合同或协议书、邀请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必须有明确的展位面积和金额等内容),所有外文资料的内容都要翻译成中文,并提供参展效果照片;
(4)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提供支票存根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银行对帐单;
(5)提供参加展览的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大型展品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中国海关的报关资料。
2、项目组织单位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及招展文件(通知);
(1)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境外展批准件;
(2)提供参展合同或协议书、邀请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必须有明确的展位面积和金额等内容),所有外文资料的内容都要翻译成中文,并提供布展效果照片;
(3)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参展企业出国人员名单及护照、签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参展企业展位使用情况及费用清单。
(6)大型展品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中国海关的报关资料。
3、境外展支持内容、比例和金额
(1)支持内容:A.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首2个(含1个)标准展位支持1个标准展位,每增加3个标准展位,再追加支持1个标准展位,增加不足3个标准展位的不再追加支持。(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为3X3=9平方米);B、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含1吨)的大型展品回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