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的企业。
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经营范围的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第八条 申请开拓资金的要求:
1、从2004年起,我市符合申请使用开拓资金的每个中小企业终身取得开拓资金的支持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CMM认证不受此限;项目组织单位每年取得 开拓资金的支持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项目组织单位代企业申请的展位费用,视为企业取得的支持。);
2、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活动需要有10家(含10家)以上企业参与,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申请开拓资金的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4、单位发生的以外币支付的费用,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并将当日牌价打印作为申报附加文件。
5、企业必须直接通过银行转帐支付项目费用,凡是关联公司支付和现金支付项目费用的,不予支持。
第五章 申报计划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可通过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www.szbti.gov.cn)或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网(www.szsmb.gov.cn)进入“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 进行网上申报。企业计划申请支持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项目组织单位申请支持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第十条 网上申报的计划申请经承办单位初审,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复审后,将计划审批结果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www.szbti.gov.cn)和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网(www.szsmb.gov.cn)予以公布。计划批复金额只代表最高支持金额,最终金额以实际拨付为准。
第六章 申请拨付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开拓资金的拨付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即当年申请拨付的资金总额小于当年国家下拨开拓资金额度时,符合拨付条件的资助项目金额按批准计划拨付;当年申请拨付的资金总额大于当年国家下拨开拓资金额度时,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金额按相同比例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