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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市贸工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根据开拓资金支持规定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承办单位与职责

  第四条 承办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的申请。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我市本年度的项目资金计划,报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审核;

  2、负责受理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根据本年度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初审,报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3、负责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4、负责协助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对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将使用情况、使用效果抄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5、负责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6、承办单位接受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完成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开拓资金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可根据业务需要,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承办单位工作经费的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1、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

  2、按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核定的人员,依据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核定人员办公经费;

  3、受理审核、拨付市场开拓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审计、检查费用、调研费用和工作会议费用;

  4、经费预算由承办单位年初提出年度经费计划申请,报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申请开拓资金的条件:

  中小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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