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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0日)废止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贸工财字〔2005〕41号)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 号)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经贸计财发[2001] 79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对该项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市贸工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我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原外经贸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开拓资金是国家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共同确定承办单位,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承办单位开拓资金的受理工作,按时拨付承办单位工作经费,并对承办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已拨付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管理;共同向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做好年初项目计划的上报、资金审核过程中的情况反映和年终工作总结及清算工作;制定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规则,研究解决市场开拓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未尽事宜,适时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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