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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财企〔2009〕83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且上年度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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