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逾期未接种或尚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
第二十七条 居民携带饲养的犬只出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佩带免疫标志牌和年检牌;
(二)佩带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随时清楚犬只排出的污秽;
(四)防止犬只攻击他人及其他动物、损坏公司财物。
第二十八条 除执行职务者外,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图书馆、学校等工作、学习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公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
第二十九条 重点咸阳区内居民携犬只出户(免疫、治疗除外)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第三十条 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居民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三十一条 犬只攻击他人、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饲养户主或看护人有义务立即送受害者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赔偿损失、承担有关医疗、交通费用。同时,应将伤人犬只及时送兽医卫生防疫机构留验观察。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擅自养犬或饲养不符合规定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准予养犬证件、处理不符合规定的犬只;逾期未予办理的,捕杀违法饲养的犬只,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由公安或工商部门责令限其办理准予养殖、销售证件;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养殖与销售活动,捕杀违法养殖销售的犬只,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饲养、养殖、销售的犬只核准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每逾期1日处以20元罚款。逾期超过30日的,捕杀犬只并注销饲养、养殖、销售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