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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限制养犬规定[失效]

  (一)自养犬之日起3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犬只兔疫证明和居民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初审同意后,抱石家庄市公安局申领准予饲养证。
  重点饲养区居民准予饲养证的年度发放限额,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核定后公布。
  第十条 一般限养区内居民饲养犬只,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到指定的畜牧部门的防疫机构注射犬病疫苗后,持有管证明向县(市)、矿区公安部门申领准予饲养证。
  一般限养区居民准予饲养证的年度发放限额,由当地公安部门核定后公布。
  第十一条 部队、公安部门、教学和医疗卫生科研单位、文艺演出团体、公园、动物园等单位需要饲养犬只的,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根据申请单位业务需要,确定养犬数量、种类后,核发准予饲养证。
  第十二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数量、销售活动。一般限养区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核发准予养殖、销售证。
  第十三条 犬只饲养、养殖、销售证件每年年检一次。
  第十四条 重点限养区内获准领取准予饲养证的个人和盈利性单位,应在初始登记时,向石家庄市公安局一次性缴纳登记注册费1500元,此后每年缴纳年检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登记注册费和年检费标准,由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石家庄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获准领取犬只准予养殖和销售证的,应在初始登记时,向石家庄市公安局一次性缴纳登记注册费3000元,此后每年缴纳年检费1500元。
  公安部门收取的登记注册费、年间费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作为养犬管理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被批准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保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年费率为千分之五。
  第十六条 停止犬只饲养、养殖、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停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缴回准予饲养、养殖销售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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