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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失效]

  第七条 待业保险费由单位于每月十日前持《待业保险费核定表》到待业保险机构缴纳,也可通过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对逾期不缴纳待业保险费的单位,从逾期之日起。待业保险机构按日收取欠缴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待业保险基金。企业缴纳滞纳金从留利中列支。
  第八条 待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各种台帐和统计报表。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收支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待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
  (二)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和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四)女待业职工的分娩补助费;
  (五)待业保险机构每年按待业保险基金总额提取5%的管理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确可支付的其他费用。
  待业保险基金及按规定提取的各项费用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在劳动部门所属待业保险机构办理了待业登记的待业职工,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被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企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被精简的职工;
  (三)按国家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的职工;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五)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以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基数。根据待业职工待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按以下标准逐月发给:
  (一)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为基数的120%;
  (二)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基数的140%;
  (三)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基数的160%;
  (四)满十五年以上的,为基数的180%。
  第十二条 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待业职工待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领取三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的增发三个月,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其中,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发给;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按基数的12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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