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近几年省厅新批评残而未发放伤残证件的人员,要提供《湖北省民政厅同意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决定书》复印件,否则,不予换发新证。
6、凡非近期拍摄的半身免冠彩色登记照片或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人员,一律不予换发新证。
7、残疾证件复印件要加盖县级民政部门的公章,以确认其真实性,否则,不予换发新证。
8、县(市、区)民政局要将残疾对象本人三张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贴在《湖北省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上,将残疾对象本人的名字写在另一张照片的背面。
9、新残疾证取消抚恤金发放记录栏,凡未实行优抚经费社会化发放的地方,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制作《残疾人员抚恤金领取证》。
10、今后一般不再统一进行换证,按照证件的有效期,随时办理。全国统一规定:发证时未满16周岁的,有效期5年;16至25周岁的,有效期10年;26至45岁的,有效期20年;46岁以上的,为长期。
11、换发新证后内容发生变化,可将变更内容在变更栏内手工填写。其中伤残人员跨批准机关迁移(如军队到地方,跨省调动),以及伤残性质、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可在变更栏中填写有关变更内容,并由迁入地的批准机关加盖印章;伤残人员在批准机关辖区内迁移,由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变更栏中填写新地址,并加盖民政局印章。已变更的内容需加盖“变更”二字印章。每页变更栏可同时记载多项变更内容,但只能使用一次,必须一次性填写。
12、凡2004年新增残疾人员,请在《湖北省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
13、整个换证工作,不得向残疾对象本人收取任何费用。
14、各地可登陆省民政厅网站(www.hbmzt.gov.cn),在“业务工作”栏“优待抚恤”项下载残疾人员换证表格。
七、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换发残疾人员证件是今年优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件大事,加强领导,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对换证工作需要的人员、设备等,各地要全力保障。
2、认真执行换证的有关政策。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要急于处理,以免诱发不安定因素。
3、坚持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照换证程序办事。切忌简单从事,尤其是对暂时不能换证或按照规定不能换证的对象,要注意工作方法,反复讲清政策,做好解释说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