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厅审核、打印新证。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派2名工作人员到省民政厅优抚处统一打印新证,粘贴照片,并加盖“湖北省民政厅优抚专用章”及钢印。
5、发放新证。县级民政部门从市州民政局统一领取残疾证件后,有关残疾人员凭旧证领取新证,旧证由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五、非行政编制伤残人民警察的证件办理
(一)按照民政部规定,从2004年12月起,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行业,以及各级公安部门直属单位中,虽授予警衔,但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报民政部门办理评残的,可按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的报批程序办理,即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可办理与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相同的伤残证件。所需评残和抚恤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二)2004年12月之前,对上述系统现有的伤残警察要求民政部门办理伤残证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对按照
民政部《关于对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57号),已经省民政厅审核或批准的,可按残疾军人残疾等级的套改办法,直接套改新的等级,换发新证;未经省民政厅审核或批准的,由民政部门按《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评残。符合条件的,按上述办法办理新证。
2、按照有关规定,部分原为非行政单位,后整体改制为行政单位的,对改制前在该单位负伤致残、后转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评残、抚恤。
六、换证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军人荣誉称号和擅自提高残疾等级的应予纠正;对降低伤残等级的,要持慎重态度,除弄虚作假或残情有重大出入的外,一般不降低等级,以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如发现姓名、出生日期、入伍、退役、负伤时间和伤残部位等栏目,旧证记载确有差错的,经档案等历史资料核实后,应予更正,但登记表内须注明更正原因。
3、发现旧证涂改,伤情及等级与原存根不符,像片与持证人不符,无钢印或旧证丢失的,查清后再确定是否换发新证。
4、已死亡的残疾人员应停止抚恤,对其旧证加盖“停止抚恤、留作纪念”章,给其家属留作纪念,不换发新证;因触犯刑律而失去享受抚恤资格的残疾人员,在服刑期间应停止抚恤,不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