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换发残疾人员证件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5]4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我省定于2005年2月起对全省残疾人员统一换发新式证件。为做好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2005年2月1日至6月30日。换证期间,新旧伤残证件均有效;从2005年7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二、换证对象
伤残抚恤关系在湖北省内并持有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人员。
三、换证原则
按照《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规定的新旧等级对应关系进行等级套改,不重新检评残疾等级;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换证工作结束后进行个案调整。
四、换证步骤
1、收集、审核相关资料。各县(市、区)民政局认真收集残疾人员旧伤残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4张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并对旧证、身份证逐一审核、校对,确保准确无误。
2、填写换证相关表格。各县(市、区)民政局认真用微机填写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湖北省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见附件一)、《湖北省残疾人员换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用EXCEL表格打印)、《湖北省残疾人员换证花名册》(见附件三,用EXCEL表格打印)各一式三份,并在《登记表》上粘贴好照片,加盖民政局公章后,连同软盘、旧伤残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于2月20日以前一同上报市、州民政局。
3、市、州审核。各市、州民政局认真审核所属县、市、区民政局填报的表格,加盖民政局公章后,连同软盘于2月25日以前上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原统一配发给各市、州的评残钢印、公章同时上缴省民政厅优抚处。各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将打印的表格,加盖民政局公章后,和软盘一起直接上报省厅优抚处。
各市、州民政局审核要结合核实本市、州优抚对象数据库同时进行,具体审核方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