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鄂民政函[2006]2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切实保障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和标准
(一)城市(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城市(镇)社会福利院供养人员(限民政部门救济对象)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精简退职享受40%救济人员,在鄂民计财发[2000]12号文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不符合40%救济条件而享受临时救济的退职老职工,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城市每人每月提高15元,城镇每人每月提高14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13元。提高后新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63元,城镇每人每月59元,农村每人每月55元。其经费来源按原渠道不变。
(四)原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城市每人每月提高19元,城镇每人每月提高18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16元。提高后新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85元,城镇每人每月80元,农村每人每月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