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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


厅机关各位干部职工:

  随着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厅干部职工都享受到福利分房的好处,有了属于自己的住房。但是,在住房私有化的同时,居住在我厅各小区的原住户把住房用于出租的情况越来越多,出租房屋比较混乱。一是少数出租户法律意识淡薄,没有配合公安机关对承租户进行依法管理;二是有的房屋出租后,成了藏污纳垢、卖淫嫖娼、制假贩假等非法经营的场所,治安隐患相当突出,小区居民也有意见。为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出租房屋的规范管理,杜绝治安隐患的发生,根据公安部24号令、25号令、湖北省政府199号令有关规定,特此公告如下:

  一、私有房屋出租前,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办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没有办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原则上不准出租房屋。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才能租住房屋。

  二、已被批准房屋出租的出租户,必须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的承租人;(学生租赁房屋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学校保卫部门的证明,才能租赁房屋。)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出租户出租房屋后,应在派出所办理《房屋出租标志牌》,并将该牌钉在室外大门上,同时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治安责任保证书、暂住人口登记簿悬挂在室内醒目处,以便随时接受有关检查;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6、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7、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8、房屋出租户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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