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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6〕8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建(城管)局、卫生局:

  日前,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救治对象。鉴于我省经济欠发达、财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各地要准确把握救治对象,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

  二、指定定点医院接收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定点医院要本着交通便利、方便救治、具有基本医疗救治条件的原则加以确定。定点医院由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明确救治经费渠道。民政部门要认真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财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救治费用按照《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83号令)有关规定,在经民政部门确认后,从城乡特困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四、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城管、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程序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互相支持、配合,使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快捷顺畅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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