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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8日)修改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广职改字〔2006〕21号)


各市广播电视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安徽省人事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条件。

  第二条 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对在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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