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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严把公示关。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到评残标准、程序、时限公开,增强评残工作透明度,同时要认真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把材料关。申报材料必须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前后一致,并尽可能使用原件,如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必须由提供材料的单位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各级民政部门评残意见栏必须加盖民政局公章。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并在首页附上材料目录,并预留两份《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不装订,以便省厅、市州民政局审批后存档。评残材料必须由申报机关报送审核审批机关,非申报机关或个人直接呈送的评残申报材料,审核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各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军人退役后向原部队索取的任何证明原则上均应视为无效。

  (四)严把政策关。评残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优抚对象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民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为优抚对象服务的观念,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政策办事,努力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对于符合政策的评残申请,要积极整理申报材料,及时审核上报,不拖不等;对于不符合政策的评残申请,坚决不予申报,并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尽快予以明确答复,准确清楚地宣传解释政策法规,深入细致地做好申请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附件:1.《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式样)

  2.《伤残人员伤残证件纠错变更报批表》(式样)

  3.《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式样)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 别

(2寸)

入伍时间或者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退职)时间

证件损坏或遗失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等级

原伤残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户口地址)

证件遗失损毁原因及遗失启事登载的报刊名称、日期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意见

200  年  月  日

                          (盖 章)

市、州民政局审核意见

200  年  月  日

                          (盖 章)

省厅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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