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以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该意见须有三名以上医疗卫生专家签字确认,并加盖复退军人残情鉴定专用章;
10.申请调整伤残等级,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11.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
三、伤残证件的管理
(一)换证、补证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补证,遗失的须本人在市州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半年后补证。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附件1),连同2张照片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有效期满或损坏的证件一并上交)。省级民政部门将办理的新证逐级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本人。
(二)伤残证件的变更
1.伤残证件内容纠错变更。伤残证件若内容有误或相关内容发生变动,当事人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变更(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伤残证件纠错变更报批表》(附件2),连同伤残证件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进行纠错变更,加盖印章,将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还本人。
2.残疾军人退役后的残疾证件变更。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时,有关评残资料须与退伍档案同时由组织办理移交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附件3),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还本人。
四、有关要求
(一)严把鉴定关。各市州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残疾军人残情评定领导小组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建立评审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是掌握伤病残鉴定的相关知识;三是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各地建立的专家库要将姓名和签字样本报省厅备案。各级民政部门要不徇私情,秉公办事,既要认真贯彻国家的伤残抚恤政策,又要坚决维护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更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