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认定其负伤性质的证明;
10.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1.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2.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13.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
(三)其他人员申报评残须具备材料
其他人员是指符合《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4号令)第
二条第(四)、(五)、(六)款条件且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1.个人要求评残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残疾等级的,须详细说明残情恶化情形,个人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负伤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参战参训民兵民工,须县(市、区)级以上人武部门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或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须县(市、区)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负伤经过的证明;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须有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相关材料等;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7.负伤(残情恶化)时治疗医院的医治原始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保管单位印章);
8.《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