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7.《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8.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以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鉴定由各市州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精神病鉴定由市州民政部门主管的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作出),该意见必须由三个以上医疗卫生专家签字,并加盖复退军人残情鉴定专用章;
9.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须有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材料和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10.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
11.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包含同音不同字),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二)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申报评残须具备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个人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复印件;
5.负伤(残情恶化)时治疗医院的整套医治原始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保存单位印章);
6.《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7.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以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鉴定由各市州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精神病鉴定由市州民政部门主管的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作出),该意见必须由三个以上医疗卫生专家签字,并加盖复退军人残情鉴定专用章;
8.县(市、区)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