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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7]5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第34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新办评定、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必须是因战、因公致残;因病致残的,不能申请新评或补评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三年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必须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其中,职业病致残需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三)原评定残疾等级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原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致使原定残疾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者,可申报调整残疾等级。

  二、申报评残的材料

  (一)退出现役的军人申报评残须具备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或残情恶化情形。个人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5.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应尽可能提供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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