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国际经贸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0]06号)
南宁国际经贸大厦物业管理处:
报来要求调整南宁国际经贸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南宁市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物业管理水平,不适宜调整收费标准,而且我局曾在一九九九年元月调整了该大厦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如果再次调整不利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住户难以适应。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南价复[1999]06号文批复的收费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对以购买产权而不入住的安置房,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房子用途对应的收费标准的50%计收。并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