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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旅游区、经济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旅游区、经济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发[2003]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加强开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各城区经济园区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规划、土地管理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旅游区、城区经济园区必须按规定先编制园区规划,并经市规划局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园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没有编制建设规划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设。

  二、开发区、旅游区、城区经济园区的规划管理,原则上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规划和城区规划分局管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的办理,由各开发区依照已批准的园区规划行使市级委托的管理权。在已批准的开发区、旅游区、城区经济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由开发区规划局、旅游区和城区规划分局办理。

  三、开发区、旅游区、城区经济园区的用地纳入市政府的统计计划、统计供应、统一市场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控制商品房开发用地。

  四、开发区、旅游区、城区经济园区的建设用地转用查报批,以及具体建设项目审批,由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的实施征地工作,开发区由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城区经济园区由各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办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五、开发区、旅游区、城区经济园区的土地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工业用地分辨统一的地价优惠政策,优惠标准根据项目投资额、项目科技含量、纳税额等因素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具体项目的优惠幅度由开发区管委会、城区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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