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对没有列入授权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控股的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上缴;
二、对已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参股、控股的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资产经营公司收缴后统一上缴;
三、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上缴。
四、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科目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类的有关科目。
第七条 企业和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有关企业或机构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写同级收款的财政机关名称。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银行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回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有关公司、企业或机构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应根据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分别采取按月、季预缴,全年清算办法。一般情况按月预缴;数额较小的按季或半年预缴;股份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在股东大会确定分红方案后与派给股东红利的同时缴纳。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在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下达收缴通知书10日内缴交。
第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列入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全部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股份公司的股权、购买配股、补充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经费不足以及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政策留给企业有偿使用。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用于本公司国有资本的再投入。资金安排由资产经营公司提出项目计划,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委等部门按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政策进行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