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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1998]78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7月28日

  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红利及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四、各级政府授权的资产经营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五、各级主管部门使用国家专项拨款或国家(政府)各类建设基金进行投资分回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六、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八、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九、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家出资的收入;
  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应收取的资产占用费收入。
  十一、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其收支管理遵循“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不用于平衡经常性预算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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