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199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2月27日
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居民住宅用地的管理,规范城镇居民私有房屋买卖、赠与、继承、交换等转让行为,特对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登记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一致;
3、共有房地产,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特殊情况下具有法院已生效的裁决书);
4、抵押房地产已经抵押权人同意;
5、转让房地产未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二、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须在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买卖合同(协议)或经公证的继承文件(赠与书、交换协议)、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变更土地登记。
三、城镇居民买卖、赠与非商品房、房改房性质的私有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暂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转让后仍用于居住;
2、受让方为本城镇辖区内非农业人口居民。
四、受让方为外来非农业人口居民,但在1998年2月1日前已经受买、受赠非商品房、房改房性质私有房屋并仍用于居住的,须在1998年4月1日前按上文第二款规定分别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逾期申办的,将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