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能源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产品技术先进性和节能功能;
2、技术指标达标程度;
3、数据的可靠性和资料的完整性;
4、节能效益、性能价格比或投资回收期;
5、产品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的概述;
6、节能产品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
7、专家评审结论。
专家组由三名以上本专业(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和两家以上用户组成。省能源中心工作人员不能参加专家组。
第十条 发证
(一)省能源中心根据评审结论,对评定合格的节能产品发放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和节能标志。
(二)评审不合格的产品由省能源中心向申报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三章 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经评审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到省能源中心签订使用节能标志合同,领取证书。
第十二条 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使用有效期为叁年。企业每年书面报告一次使用标志数量及有关情况。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省能源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和节能标志;没有重新申请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和节能标志。
第十三条 超过有效期或其它原因需要重新评审的,申请及评审的程序与初次申请评审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节能标志、“节能”、“节电”、“节油”、“节水”等字样。(附件2)
第十五条 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和节能标志由省能源中心印制并发放,每一种型号规格产品发一套证书。
第十六条 在节能标志产品证书有效期内,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 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 证书持有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