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企业或代理商,均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评审申请,经评审认定,取得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和节能标志。
第四条 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工作由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负责(简称省能源中心,下同),包括节能标志产品的申报、评审以及节能产品标准的拟定等。省能源中心开展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工作受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省能源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六条 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程序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应有我国相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产品或设备经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并且能正常批量生产;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国家不规定的除外);
(四) 经批准允许在国内销售的产品。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评审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应有我国相关部门的登记注册证明);
2、产品标准;
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
4、鉴定证书(需生产许可证的附生产许可证书);
5、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
6、三家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7、其它有关同类产品参考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直接向省能源中心申报。
第九条 评审
(一)省能源中心对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每季度组织一次)。
(二)资格审查通过后,省能源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质检部门按照产品节能标准抽检。如当年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或定期检查合格产品(含节能性能测试的),可以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