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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日)废止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资源[2003]477号)


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质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制定了《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办法》,对完善我省节约能源管理工作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日

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建立和完善我省节能标志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标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具有合理的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
  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是根据节能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经过评审,给符合相应标准和节约能源要求的产品颁发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和节能标志,并进行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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