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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9日)废止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苏办发[2003]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设立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下简称“人才资金”)。为管理使用好人才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金的筹措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人才资金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开发的培养、引进、奖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的研究等方面。

  第四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国家公务员四类培训;

  (二)资助高素质党政领导人才、高绩效经营管理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三)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

  (四)用于“苏州市人才发展奖”以表彰奖励人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五)为人才开发研究及高层次人才赴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资助;

  (六)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人才办”)具体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人才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每年年末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资金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六条 人才资金的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填写《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报告表》,提供需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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