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失效]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本市及省级人防重点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12日前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前5日,必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战时城市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按照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修订。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发放、传递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订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短期脱产训练和综合演练,组建单位应当保证参加人员在脱产训练和综合演练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与在岗时等同。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防核、防化学、防生物等特殊装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其他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应增加。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收取的人民防空经费,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或统筹调剂使用。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