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
第十九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应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应到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需对工程进行改造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时,应当设安全通道,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中,从事影响工程防护效能和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效能或安全的活动: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口部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三)擅自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打桩等危害工程防空效能或安全的作业;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地面的控制用地范围内,或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专用通道建造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五)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及附属设施;
(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效能或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应当与当地邮电和党政军机关的通信网联通,所需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战备要求予以保障。
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抢险救灾时,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指挥机构的命令使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城区、省级人防重点县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新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空警报通信布局和建设规划的要求,在顶层预建安装防空警报通信的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