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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孙志刚
1998年12月24日

  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本市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市及省级人防重点县市,设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其他县及城区,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兼管人民防空工作。

  本市及各县市区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本市及省级人防重点县市的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经批准列为重点防护经济目标的工矿企业、交通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 本市及省级人防重点县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未列为省级人防重点县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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