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后对社会公开招标建设。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费用从户外广告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户外公益广告画面的制作成本费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第九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应当符合《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要求。
(二)主题鲜明,观点正确,体现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画面色彩协调,设计制作严谨。
(四)不得出现与公益宣传内容无关的其它内容或者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
(五)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保证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完整、美观、整洁、安全。
第十一条 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鼓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在招租期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招租内容可以与户外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画面应当与户外公益广告的画面、内容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不得使他人产生歧义。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充分体现社会责任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鼓励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设计制作户外公益广告,供广告发布媒体择优选用。户外公益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归组织或者委托方所有。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赞助户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但不得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政府设立户外公益广告奖。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工商和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评选,对于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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