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整改要求
  1.各地政府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要坚决关停,并妥善安置相关幼儿。其中,具备办园条件,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要按照申报程序限期补办;对有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严禁幼儿入园。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2.各市(州、林区)政府要做好对所辖各县(市、区)的检查督办工作,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督办措施,并于7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教育厅。检查报告须包括未达标幼儿园名单、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和作法要进行总结并上报。
  3.为不影响秋季开学,幼儿园整改工作要在8月底完成。
  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规范幼儿园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幼儿园调查统计表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物价局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附表:
  幼儿园调查统计表
  填表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公章)             填表时间:
    项目 
数量 
类别 
 | 幼儿园数(所) 
 | 幼儿数 
(人) 
 | 教职工数(人) 
 | 专职 
保安数 
 | 
教职工总数 
 | 其中专任 
教师数 
 | 
有办学许可证 
 | 公办 
 |   
 |   
 |   
 |   
 |   | 
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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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办学许可证 
 | 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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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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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整改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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