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级交通规费资金通过市、县(市)财政拨付的具体项目为:
(一)用于安排市、县(市)交通部门(包括公路养护部门、港航部门、道路运输部门)的人员经费补助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二)用于安排县道及以下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的经费补助,用于八级及以下航道交通建设的项目经费补助;
(三)用于安排市、县(市)“企业技改”的项目经费补助;
(四)用于安排市、县(市)“站场建设”的项目经费补助;
(五)经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批准的对市、县(市)的其他经费补助。
第二章 省级交通规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六条 省级交通规费资金安排用于省级部门的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由省交通厅根据年度预算、项目进度和规费缴库情况(不含行政性收费),按财政申拨资金的要求,按月向省财政厅申拨资金。省财政厅应按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审核、拨付。
第七条 省级交通规费安排用于市、县(市)交通部门(包括公路养护部门、港航部门、道路运输部门)的人员经费和市、县(市)交通建设等项目的补助经费,通过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联合下达到各市、县(市)财政部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同级交通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具体申请、拨付程序要求如下:
(一)人员经费: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联合下达的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拨付。在年度预算未正式下达前,可参照上年预算核定的补助标准按月预拨。
(二)项目经费:由各市、县(市)交通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联合下达的年度支出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计划,按月(或按季)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经费的拨款申请(具体规费项目的拨付要求在下达补助项目经费的文件时予以明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项目进度及时向交通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具体申拨程序如下:
1.项目用款单位(指市、县〈市〉交通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部门、港航部门、道路运输等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下达的年度支出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度等情况,提供财务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表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市、县(市)交通部门,经市、县(市)交通部门审核汇总后,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经费申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