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7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局:
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省级交通规费资金的拨付使用,根据省政府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浙江省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交通规费资金
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省级交通规费资金的拨付使用,进一步明确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省政府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交通规费资金是指省级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省交通厅根据各市、县(市)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筹措情况,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2〕17号)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根据年度交通规费资金征收计划和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省、市、县(市)各项目的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应严格按照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和“先收后支”的原则(不含行政性收费),及时将省级交通规费资金下达到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财政和交通部门,并按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确保交通行业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