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航道的建设和保护
第三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沿海和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航道是水上交通的基础,是重要的社会公益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自治区航道事业。航道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及其所属的航道管理处和地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航道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是:
(一)南宁航道管理处管理右江、郁江(贵港市以上)、剥隘河(东笋至百色)、飞双江(南乡至江口)航道及其设施;
(二)柳州航道管理处管理融江(融安至凤山)、柳江、黔江、红水河(恶滩船闸以下)航道及其设施;
(三)梧州航道管理处管理郁江(贵港市以下)、浔江、西江(梧州至界首)、桂江(昭平松林峡至梧州)航道及其设施;
(四)桂林航道管理处管理桂江(桂林至昭平松林峡)航道及其设施;